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湘潭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管理,推动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湘潭大学学生体育社团,是指在湘潭大学校团委行政主管下、在体育教学业务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3条湘潭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管理,依据团委的相关规定。
第4条本规定只针对体育社团相关的体育活动作出相关的规定。
第一章 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审批
第5条体育社团申请审批社团活动时间:大型活动如校级体育竞赛,须提前30日,小型活动须提前10日。并提交活动策划书。
第6条活动策划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体育社团在申请竞技类活动时,须附上该活动中所有裁判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号、学院、联系方式。
应急预案中说明比赛活动中可能突发的意外情况和处理办法。
第7条体育部、校团委在收到体育社团申请书起:大型活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小型活动一个工作日给于答复。
第8条体育社团开展活动经费由以下途径筹集:校团委、体育部统一划拨、社团通过会费缴纳、企业等组织赞助、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
第9条体育社团筹办校体育竞赛体育部划拨经费标准:筹办男、女篮球、足球等校级竞赛划拨3000元经费,武术协会的武林大会及体育舞蹈协会的拉丁之夜等大型舞台晚会划拨3000元经费,筹办羽毛球、排球、乒乓球及定向运动校级竞赛划拨2000元经费,其他体育协会组织校级单项体育竞赛活动划拨1000元经费。
其他类型活动由社团自己筹备活动经费。
第10条体育社团组织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市级体育竞赛体育部划拨经费标准:体育部承担报名费、交通费、医疗费和保险费。
第二章 体育社团活动准备
第11条体育社团举办活动前,组织人员要提前到现场检查安全状况,查看体育器材、设施。
第12条根据实地考察情况以及准备状况制定详细、完善的工作方案。
第13条体育社团举办活动须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选取的场地应避免影响学生的学习、休息,并且不得阻塞交通。
第14条体育社团多在户外组织活动,禁止以社团名义在危险区域举行活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体育社团活动
第15条各体育社团每届须承办一次以上本单项的校级体育竞赛。
第16条各体育社团必须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活动,且每期至少举办一次本协会的大型活动,以突出自己的社团特色,鼓励各体育类社团每学期举办特色活动。
第17条各体育社团每周须开展一至二次的常规体育训练活动,参加人数须在会员人数50%以上。
第18条各体育社团须成立本协会的水平相对高的集训队伍,具有较高的运动水平,能够登台表演、或能够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体育竞赛,并且每周要集体训练一次以上。
第19条在组织容易发生摩擦和身体接触的体育比赛中(如:篮球、足球、散打、跆拳道、武术、自由搏击),协办方要尽力避免发生争端,安排好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20条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体育社团负责人须在现场进行全程督导。
第四章 体育类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21条各体育社团须每学期上交一份社团当学期财务报表和活动总结、下学期的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包括:本学期工作总结、本学期常规训练与活动总结,总结中须附有本学期训练或活动举办过程中的系列照片。
第22条体育社团须在每学期第十八周的周一将本学期活动总结与下学期的工作计划交至体育部人文体育系,过期视为无效。
第23条体育社团须将本学年所有资料汇总装订成册(二册),在每学年第十六周的周一交体育部人文体育系存档。
第24条体育社团资料汇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2.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3.常规体育活动的工作计划、考勤表等相关资料。
4.举办活动的相关资料。
5.本学期的财务报告。
第五章 体育类社团财务管理
第25条社团组织活动自筹经费,协办本单项校级体育竞赛活动由体育部提供经费。
第26条体育社团应当在所组织的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总结和报账工作。
第27条申请报账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活动总结。
2.帐务报告。
3.工作安排方案。
第六章 竞技类比赛裁判要求
第28条体育社团在举办校级竞技类活动时,由体育部根据该社团在活动审批时提交的裁判人员名单,在活动开始前两至三天将裁判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29条体育社团在组织学校、学院间竞技类比赛的裁判必须参加培训,在培训活动中,须有一名指导老师到场。
第七章 指导教师
第30条指导教师由体育部任命,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和
事业心,并能认真履行职。
指导教师职责:
1.对体育社团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
2.担任社团集训队的教练。
3.培训本运动单项学生裁判的培训工作。
4.承担本运动单项校级竞赛的组织工作。
5.其他需要工作内容。
第32条指导教师补贴 指导老师组织校级体育竞赛,带社团集训队训练、比赛,均可享受补贴。组织校级体育竞赛补贴另行规定,带队训练、比赛补贴参照学校体育竞赛训练管理办法。
第八章 体育社团奖惩制度
第33条湘潭大学体育部每学年应当对全体体育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优秀会长 ”、“优秀会员 ”,并对社团、负责人、会员给予奖励。
第34条评选校级“优秀社团”打分内容:
1.领导队伍的领导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2.每周的常规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3.高水平的核心队伍的运动水平、比赛成绩及训练情况。
4.校级比赛的组织。
5.协会参加体育周的表现。
6.协会资料存档。
7.协会所获得的表扬、批评情况。
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35条评选校级“优秀社团”一等奖二名,奖金1500元。二等奖四名,奖金1000元。三等奖六名,奖金600元。
些奖金只能用于社团活动经费。
第36条有下列行为予以口头警告
(一)体育社团在举办活动期间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影响学生日常学习休息的,则予以口头警告一次。
(二)在比赛过程中,若出现因举办方未提前检查场地安全状况和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情况而导致的事故,则予以口头警告。
(三)在体育社团日常训练过程中,若该社团未在规定区域内进行训练,一经发现,将予以口头警告一次,累计三次口头警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体育社团一学期内无一次本社团特色活动的,在期末时予以口头警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37条本规定与校团委的相关内容相冲突的,以团委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