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湘潭大学体育教学部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提高我部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

(一)校内培训。校内培训包括:(1)由学校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网络中心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业务学习;(2)由体育教学部举办的专家讲座;(3)由各教研室举办的业务学习。

(二)校外培训。校外培训包括:(1)国内、外访问学者、教师专业进修培训、裁判员培训、教练员培训等;(2)依据体育教学部发展的需要,指派教师参加的其他培训。

第四条  教师进修的原则

一)体育教学部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并对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

(二)教师进修坚持在业余时间开展为主的原则;坚持进修内容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五条  教师参加校内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全体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并在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注意仪表端庄,自觉维护个人及部门形象。

(二)全体教师应积极参加所在教研室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业务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或早退,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者,需事先向体育教学部分管领导请假,批准同意并报教研室主任备案。

(三)各教研室主任需对本教研室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做好登记、考勤,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业务进修开展情况。

第六条  教师参加校外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参加校外培训者,需在上一年度部门例会、教研室业务学习、党员活动中全勤,方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参加校外培训者,需在近两年内参加校内培训不少于8学时(学时的核算参照湘潭大学教师工作部相关标准,见附1),方具备申请资格。

(三)符合上述条件者,持相关材料(培训通知、邀请函等),向本人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各教研室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推荐,交由分管部领导审核。

(四)培训进修结束后应向所在教研室提供以下材料:书面学习总结、进修取得的合格证、结业证、获奖证书等,经教研室审验后复印件存入部门教师管理档案。

(五)培训进修结束回校后,须在一定范围内作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

(六)完成上述四、五条后,方可办理经费报账手续。

第七条  名额与经费管理

(一)体育教学部给予各教研室每学年两个校外培训的名额。如没有特殊情况,同一人在一年内不能超过两次外出培训。

(二)各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外出培训名额单列,根据队伍建设需要,每学年派出两名教练员进行相关项目的学习、培训。

(三)短期外出培训教师经各教研室主任、负责训练的教研室主任推荐且分管部领导审核通过后,体育教学部给予4000/人以内的经费支持(经费支持以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标准为依据)。

(四)国内、外访问学者依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个人自筹经费参加校外培训的,不受名额及第六条之限定,但需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学校要求做好请假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О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实行,由体育教学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体育教学部

                                         2019630

 

上一条:体育教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关闭

规章制度